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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注意:海关总署发布对这些国家的肉类产品禁止进口的警示通报

返回列表 浏览:- 发布日期:2020-11-10 12:24:33【
近期,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相继发布多条关于防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相关产品的警示通报,涉及的国家有越南、吉布提、不丹、瑞士、德国、卢森堡等。相关进口商需密切留意,以免货物退运或销毁带来经济损失。


111

01

关于严防越南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2号  2020年11月5日

标题

关于严防越南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越南是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疫区。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严格执行疫情禁令和有关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疫情风险意识,在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严格按照此前下发的疫情禁令以及有关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二、持续强化口岸防控。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2.继续加大对来自越南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继续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02

关于防止吉布提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1号  2020年11月5日

标题

关于防止吉布提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1月5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吉布提共和国迪基尔地区(Dikhil)发生1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12头牛,其中11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牛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吉布提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吉布提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吉布提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吉布提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吉布提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3

关于防止越南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0号  2020年11月3日

标题

关于防止越南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1月3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公布越南谅山省(Lang Son)和高平省 (Cao Bang)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2748头牛,其中137头发病,2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牛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越南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4

关于防止不丹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9号  2020年11月1日

标题

关于防止不丹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公布不丹萨姆奇县(Samtse )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1239头牛,其中147头发病,3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牛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不丹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5

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8号  2020年11月1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瑞士苏黎世(Zurich)发生1起8型蓝舌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35头牛,其中1头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士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瑞士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6

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7号  2020年10月17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Rheinland-Falz)、萨尔州(Saarland)各有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612头牛、3只山羊和2只绵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德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7

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6号  2020年9月18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 风险司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近期公布卢森堡雷当日郡(Redange)发生8型蓝舌病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森堡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卢森堡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1.目前卢森堡反刍动物及其产品未获我国检疫准入。

2.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附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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